來源:濱州日報
2018-05-03 13:53:05
近日,博興縣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某騙取貸款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犯騙取貸款罪,免于刑事處罰。該案系博興縣開展“打逃債”活動以來宣判的第一起案件。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偽造山東省博興縣某金屬物資有限公司與山東某板業有限公司購銷合同及金屬物資有限公司財務報表、董事會決議等貸款資料,從博興縣農村商業銀行興福支行騙取貸款290萬元。2017年1月19日貸款到期,被告人李某某未能償還,后與博興縣農村商業銀行興福支行協商辦理展期貸款,2017年12月2日貸款展期到期后,被告人李某某仍未償還。
被告人李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家屬于2018年2月8日償還了該筆貸款的全部本息,共計2 986 386.01元。
博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案發后償還全部本金及利息,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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