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零距離
2019-07-23 10:17:07
東營市利津縣男子高某軍與宋某系夫妻關系。
2018年6月26日,宋某入濱醫附院待產,次日分娩一名男嬰,后醫生通知宋某可以出院,因該男嬰是早產兒,需繼續在醫院治療。高某軍因家庭困難,無力支付后續治療費用,且不愿將該男嬰帶回家中扶養,遂與妻子宋某商定將該男嬰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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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30日,高某軍將欲遺棄男嬰的事情告訴妹夫侯某,并請侯某幫忙,侯某無奈之下同意。當日15時許,高某軍將該男嬰從濱醫附院抱出后讓侯某駕駛面包車載其及該男嬰至濱城區渤海五路黃河大壩附近,高某軍將該男嬰遺棄在黃河大壩以北樹蔭下后離開。
2018年7月25日,高某軍經電話通知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如實供述遺棄男嬰過程。
2018年8月6日侯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幫助他人遺棄男嬰的經過。隨后高某軍與妻子將被遺棄男嬰接回家中撫養。
2019年6月6日,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軍、侯某犯遺棄罪向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日前,濱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軍對年幼、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被告人侯某為被告人高某軍的犯罪行為提供幫助,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遺棄罪。被告人高某軍、侯某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高某軍已將遺棄男嬰接回家中撫養,量刑時酌情考慮。據此,依照《刑法》相關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軍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被告人侯某犯遺棄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
來源|濱州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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