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傳媒網
2019-10-15 14:44:10
吳先生是我市某紡織公司的技術人員,在參加本公司外派到其他公司的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造成胳膊骨折,其家人到市政務服務中心人社窗口進行工傷登記,并詢問工傷責任認定問題。窗口工作人員回復,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國家做出上述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一是被借調職工的勞動關系在原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自然應當承擔繳納工傷保險費等工傷保險責任;二是被借調職工的工資、履歷等與工傷保險有關的檔案資料,一般應由原用人單位保管并不在借調單位之間轉移,借調單位對被借調職工的有關情況并不清楚。
現實中,就曾發生借調單位以被借調職工不是本單位職工為由拒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當雙方發生爭議時也不利于當事人提供證據,不利于對糾紛的調查取證和及時處理。因而,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原用人單位承擔被借調職工工傷保險責任。
當然,職工畢竟是在借調期間發生的工傷,為了公平起見,原用人單位可以在借調前或事后與借入單位就被借調職工的工傷保險問題約定協議,當原用人單位承擔了被借調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后,可以按照協議要求借入單位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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