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20-02-19 11:41:02
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19日訊 2月12日,無棣警方依法查處一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蘇某某。
2月12日11時許,在無棣縣某疫情防控檢查點,蘇某某欲駕車出村時,與該檢查點工作人員馮某某(政府工作人員)發生爭執,蘇某某不聽勸阻并毆打馮某某。
接到報警后,無棣縣公安局迅速處置,依法傳喚蘇某某,該蘇對其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之規定,無棣縣公安局依法對蘇某某刑事拘留。
法條鏈接
妨害公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阻礙執行職務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警方提醒
對于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無棣警方將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閃電新聞記者 卜新 濱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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