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12日訊 8月12日,記者從濱州市惠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為進一步加強惠民縣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管理,促進大氣環境保護,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及現行環保政策要求,濱州市惠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管理的公告。
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銷售要求公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
(一)挖掘機械(單斗挖掘機、挖掘裝載機、斗輪挖掘機、掘進機械、腰帶式挖掘機等)
(二)鏟土運輸機械(推土機、裝載機、鏟運機、平地機、側翻機等)
(三)工程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輪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卷揚機、攪拌機、施工 升降機、高空作業機械等)
(四)綜合機械(叉車、堆垛機、牽引車、夾裝機)
(五)壓實機械(壓路機、夯實機械、振動機)
(六)路面機械(攤鋪機、拌合設備、壓路機、養護機械等)
(七)樁工機械(打樁錘、壓裝機、鉆孔機、旋挖機械等)
(八)混凝土機械(混凝土攪拌機、混凝土泵、混凝土泵車、混凝土制品機械等)
(九)鋼筋和預應力機械(鋼筋加工機械、預應力機械等)
(十)裝修機械(涂料噴刷機械、地面修正機械、擦窗機等)
(十一)巖石機械(巖機、破碎機、鉆機等)
(十二)鐵路線路機械(道床作業機械、掘進機、軌排軌枕機械等)
(十三)市政工程與環衛機械(市政機械、環衛機械、垃圾處理設備、園林機械等)
(十四)工業設備(柴油發電機組、內燃機組等)
(十五)其他燃用柴油類和電動類非道路移動機械
二、禁止銷售、使用排氣污染物在國二標準(含國二標準)以下的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和有明顯可見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油品燃料。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工業、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對經營者銷售非道路移動機械中的違法行為,歡迎社會公眾予以監督,積極舉報。
舉報電話:0543-532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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