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李全友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廉潔底線失守,違規由管理服務對象支付費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規設立并使用賬外資金;濫權妄為,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毫無紀法底線,挪用國家專項資金。
李全友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濫用職權、挪用特定款物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沾化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沾化區委批準,決定給予李全友開除黨籍處分;由沾化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