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李玉濤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薄,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消費卡;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廉潔底線失守,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兼職取酬;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審批、借款融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濫權妄為,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李玉濤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無棣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無棣縣委批準,決定給予李玉濤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