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濱州網
2022-04-18 13:31:04
原標題:關于《濱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來源:濱州日報/濱州網
關于《濱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濱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黨組副書記、主任,市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局長(兼) 劉峰
一、制定《濱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必要性
優化營商環境,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良好的營商環境能夠促進市場主體的良性競爭和集聚發展,是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有力保障。近年來,我市瞄準營商環境的痛點難點堵點,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城市內生動力和核心競爭力顯著增強。但是,對標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和國內廣東、浙江、江蘇等先進地區,我市的營商環境尚有一定差距,在體制機制等方面還存在一些短板和問題,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干事創業的痛點難點堵點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亟須通過法治手段予以解決。另外,各級、各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實踐探索中積累的一系列好的經驗做法,也需要通過立法予以固化,為經驗的復制推廣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目前,北京、廣州、廈門、濟南、青島、德州等地先后出臺了專門的優化營商環境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頒布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第722號令)和山東省頒布的《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條例》的制定提供了有益參考和重要上位法依據,立法的實踐基礎和外部條件已經成熟。因此,抓緊制定出臺一部我市的優化營商環境地方性法規對于優化營商環境,建設更高水平“富強濱州”非常必要。
二、《濱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起草過程
根據《濱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的安排,市政府辦公室承擔《條例》起草工作,為確保《條例》起草工作順利進行,市政府辦公室超前謀劃、提前介入,把此項工作作為2022年重點工作來抓:
一是制定計劃,形成機制。3月4日,市政府辦公室召開工作會議對《條例》的立法工作研究討論,在充分論證分析的基礎上,制定詳細的任務推進表,明確各項工作責任,列出具體的工作計劃,全力以赴確保《條例》的盡快出臺施行。
二是組成專班,有序推進。3月5日,市政府辦公室從營商環境業務科室、中心抽調熟悉法律工作及具體從事營商環境建設工作的相關人員,成立《條例》起草小組,理清《條例》制定的總體思路,確定基本框架,整理一系列立法依據。4月6日,完成了草案討論稿的起草工作,并召開立法座談會廣泛征求立法顧問、法律從業者、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的意見建議,共收集意見建議76條,4月14日,向各縣市區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建議,共收到意見建議112條,針對反饋的意見建議,經認真研究、逐條分析,充分吸收采納的基礎上,對《條例》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學習調研,保證質量。3月8日至11日,《條例》起草小組成員先后到山東省濟南市、江蘇省泰州市和福建省廈門市開展了學習調研,在認真學習借鑒以上地市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牢牢把握提高立法質量這一核心要求,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同時,結合近幾年我市優化營商環境方面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解放思想、大膽創新,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辦法》起草工作。
三、《濱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7章70條,分別是總則、市場環境、政務環境、產業發展環境、法治環境、監督保障、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于工作機制
為高質高效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各項工作,《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條例》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并明確了《條例》所稱的營商環境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二是明確責任分工。確定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明確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負主要責任。同時,規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明確單位內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責任科室,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三是對《條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則、市場主體擁有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家培育以及設立“濱州營商環境日”等作出了規定。
(二)關于市場環境
《條例》聚焦企業關切,著力打造公平便利的市場環境:一是營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獲得平等待遇,對市場準入、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平等獲得要素等作出了規定。二是提升市場活動的便利化水平,實行負面清單制度,簡化企業開辦和注銷手續,優化人才保障,推進信貸便利化,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三)關于政務服務
為持續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增強市場主體滿意度和獲得感,《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確立政務服務標準化,對政務服務建設、權責清單、窗口服務、事項入駐、事項管理、政務服務“好差評”等進行了規定。二是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對政務數據管理,推行電子證照、強化線上政務服務和免審即享、靜默認證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三是推進政務服務高效便捷,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諾等制度,持續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通關、口岸收費、稅費繳納、不動產登記等業務。三是固化經驗做法,《條例》對社保卡一卡通、中介服務、幫辦代辦等改革過程中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均上升為條例內容予以固化。
(四)關于產業發展
為進一步助推產業轉型升級步伐,激發產業發展新活力,《條例》從營商環境方面提出了有效措施:一方面支持產業全面發展,在產業規劃、支持新興產業、互聯網+特色產業、鏈群培育、政策支持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對行業協會、商會行為作出規定,支持產業發展。另一方面堅持問題導向,圍繞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通過制定完善相關制度措施,進一步提高對市場主體的保障水平,如條例規定提高用地、上市、創業服務水平,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基礎電信服務、郵政快遞等公用企業,應當依法公開服務標準、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等信息。
(五)關于法治環境
為營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新型監管機制,《條例》作出以下規定:一是在規則制定環節,明確政策制定程序。同時,對文件修改和廢止、政策連續性作出了規定。二是創新監管方式,實行“雙隨機、一公開”、包容審慎監管等多種監管形式。三是提升監管效能,推行涉企行政執法備案制度和“免檢期”制度,對規范教處結合、涉企處罰等進行了規定。同時,對矛盾糾紛的化解、普法的宣傳也進行了規定。
(六)關于監督保障
為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力度,《條例》作出如下規定:一是建立考核監管、違規處理和容錯糾錯機制,強化營商環境考核,明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對勤勉盡職的予以保護,激發干事創業熱情。二是對營商環境監督機制進行了明確規定,接受社會監督員監督,對反饋的意見建議積極整改。三是明確建立全市營商環境投訴受理平臺,擴寬受理渠道,實行統一接收、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監督、統一考核。
四、需要說明的事項
在《條例》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以下五方面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條例》的起草不做與上位法立法目的、基本精神、原則相違背的規定,對有利于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文件內容予以立法確認和強化。
二是堅持利企便民的原則。從有利于指導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方便市場主體知曉規定內容的角度出發,在確保《條例》法律性的同時注重實用性,確保通俗易懂、便捷操作。
三是堅持破解難題的原則。針對近年來我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前期調研,認真梳理出問題產生的原因,實行倒推機制,起草過程中堅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對存在的焦點問題設定法條、精準發力,增強立法的針對性。
四是堅持固化經驗的原則。將近年來我市優化營商環境的階段性、創新性成果和具有推廣意義的探索予以立法確認。通過對好的成果和經驗進行立法保障,有利于深入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建設,提高服務效率。
五是堅持改革創新的原則。起草過程立足建設更高水平“富強濱州”,結合濱州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實際設定創新條款。同時,順應優化營商環境的發展需要,為改革創新留出充足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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