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8-07-27 08:49:07
齊魯網濱州7月27日訊 7月25日,無棣縣2名男子徐某榮、徐某民喝點小酒,駕車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到場處置,又不服從民警執法管理,與民警發生沖突。該2人涉嫌妨害公務罪,被無棣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7月25日16時許,無棣縣信陽鎮境內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引發打架事件。
接警后,無棣縣公安局信陽派出所、交警大隊事故科值班民警迅速前往處置。經現場了解,系兩車搶道發生剮蹭,隨后雙方當事人發生沖突。處置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服從并積極配合民警執法管理,另一方當事人兩名男子徐某榮、徐某民身上酒氣較重,不服從民警現場執法,辱罵、推搡處警民警。接到現場民警情況報告后,無棣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迅速趕到現場,及時將二人控制。
目前,徐某榮、徐某民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無棣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該二人涉嫌酒駕行為將作進一步調查處理。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什么是妨害公務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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