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1月8日訊 1月8日,記者從濱州市公安局獲悉,近期國內部分省、市連續出現多點散發或聚集性疫情,為有效阻斷病毒傳播,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現通告如下:
一、嚴格執行疫情防控個人申報制度。自本通告下發之日起,有疫情重點地區(指14天內發生本地病例、無癥狀感染者或公布疫情中、高風險地區的地域)旅居史的人員,入濱返濱前必須提前3天向所在社區、單位報備個人身份、行程、健康狀況和抵達的方式、日期等;對中高風險區的人員,暫緩入濱返濱。已入濱返濱的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的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主動到所在社區(村居)或居住地派出所進行申報登記,并按規定積極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嚴格執行疫情防控單位報告制度。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所有單位(包括商超、賓館、酒店、房屋出租、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等)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發現有疫情重點地區往來人員,要在2小時內向社區(村居)、當地派出所或疫情防控部門報告,配合落實好疫情防控措施。
三、嚴格執行違反疫情防控責任追究制度。不主動按通告要求向社區(村居)或居住地派出所申報登記的和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的當事人;用工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經營類住宿場所負責人和房屋出租人以及留住家庭戶主知情不報、瞞報、漏報的,依法從嚴追究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嚴格執行公共場所疫情防控規定。公民進入公共場所應聽從工作人員引導,科學佩戴口罩,主動配合落實測溫、驗碼等疫情防控措施,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離,減少接觸公共場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
五、嚴厲打擊各類阻礙涉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對散布謠言,謊報疫情和故意阻礙疫情防控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以及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發布的疫情防控決定、命令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按要求報備登記的疫情重點地區入濱返濱人員,公安機關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舉報電話:110
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期間,本市居民因特殊原因必須前往疫情重點地區的,應主動報居住地社區(村居)、用工單位或居住地派出所備案,并做好個人防護,返程時按照疫情重點地區入濱返濱人員規定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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