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3月1日訊 3月1日,鄒平市公安局發(fā)布關于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管理的通告。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務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特通告如下:
一是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qū))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鄒平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fā)放居住登記憑證。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相關規(guī)定申領居住證。二是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三是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四是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將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五是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yè)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六是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對不按規(guī)定申報居住登記人員、不落實治安責任的用工單位、不按規(guī)定申報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主,按照《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jù)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yè)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違反本辦法,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微警務→居住證業(yè)務(進行“實名認證”,已“實名認證”的除外)→居住登記申報→申報(完善“申請人基本信息”、“填報申請信息”)→上傳附件材料,最后提交。本人根據(jù)個人實際情況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住所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現(xiàn)場登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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