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齊魯網
2019-08-06 09:18:08
齊魯網濱州8月6日訊 8月6日,記者從濱城區煙草局獲悉,濱城區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濱州市濱城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定》的通知,具體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加強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合理設立煙草制品零售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濱州市濱城區行政轄區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設立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應遵循的合理布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設立零售點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及申請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設立零售點,應遵循以下合理布局規劃標準:
城區中心區和鄉(鎮)政府駐地主要街道、城區住宅區、城市化的農村住宅區,按照每個零售點覆蓋人口不少于500人的比例確定零售點數量,不足500人的可以設立1個零售點。
農村地區自然村,按照每個零售點覆蓋人口不少于300人的比例確定零售點數量,不足300人的可以設立1個零售點。
大專院校內按照每個零售點覆蓋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確定零售點數量,不足1000人的可以設1個零售點。
第五條 經營場所條件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有在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或有其他合法證明的固定經營場所;租賃門面(柜臺)經營的,合同期不少于一年,并應當出具出租方的有效房產證明;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有獨立展示卷煙的柜臺或背柜,且柜臺或背柜的正面可視面積不得少于1㎡,卷煙能夠條陳列和盒陳列,明碼實價;
(四)食雜店、煙酒商店的面積不少于20㎡,便利店的面積不少于30㎡,其他綜合類商場經營面積應不少于100㎡。
第六條 經營資金條件按以下標準確定:
新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必須在指定銀行開立帳戶,按照不同業態、流動人口數量、地理位置、經營規模等標準存入初期經營資金:
(一)城區(含城區近郊)主要街道零售點30000元(含)以上,其他零售點15000元(含)以上;
(二)鄉(鎮)駐地主要街道零售點15000元(含)以上,其他零售點在10000元(含)以上;
(三)農村零售點8000元(含)以上。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煙草制品零售點的設置可不受人口限制:
(一)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城鄉低保戶、軍烈屬等群體憑有關證明、證件可享受一次性照顧;
(二)不以出租柜臺為主要經營方式,且營業面積城區在100平方米以上,鄉鎮駐地在80平方米以上,農村在6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食雜店等經營場所,原則上同一建筑內只設置1個零售點;
(三)大中型賓館、飯店、度假村以及娛樂服務場所;
(四)旅游景點、車站等人員流動較大的場所;
(五)軍隊駐地、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
(六)對流動人口特別多或居住密度特別大,且煙草制品銷售量明顯高于其他區域的城鎮街道、小區等,經現場調查評估,可以適當增加零售點;
(七)具備安全保障條件、不存在安全隱患,又符合其他法定辦證條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設置零售點;
(八)建設工程工期在六個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條件的,可以設置零售點。
第八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立零售點:
(一)中小學校及其距門口100米以內的區域;
(二)違章建筑、臨時建筑、以及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自動售貨機(柜),流動的攤、點、車等;
(三)基于生產經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四)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五)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外商投資(包括再投資形式)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自有或租賃的經營場所內不允許設置任何形式的零售點。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
(九)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第九條 對在同一地域內的申請人,均符合辦證條件的,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做出許可決定。
第十條 申請人一般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按煙草專賣局要求填寫格式文本。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濱州市濱城區煙草專賣局對本轄區受理申請的材料和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濱州市濱城區煙草專賣局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對設立零售點的具體條件進行調整。
其他事項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濱州市濱城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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