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5月1日訊 5月1日,記者從濱州市公安局獲悉,濱州市公安局發布致廣大漁船民朋友的一封信,海洋伏季休漁是我國重要的漁業資源保護制度,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舉措,自休漁制度實施以來,廣大漁船民朋友顧全大局,認真遵守伏季休漁有關規定,積極參與伏休管理工作,有效保護了海洋生物資源,維護了沿海及海上治安秩序,取得了顯著成效,廣大漁船民朋友也從中得到了實惠。
根據國家海洋伏季休漁規定,我省2021年伏季休漁規定如下:
1. 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單一作業類型為釣具外的其他所有作業類型漁船,以及為海洋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為 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2. 小型張網漁船休漁時間為 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時。
3. 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特殊經濟品種海蜇、毛蝦,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海域特殊經濟品種太平洋褶柔魚的專項捕撈生產,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
4. 釣具漁船在海洋伏季休漁期間,應當嚴格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不得從事非釣具類型的漁業捕撈活動和轉載、收購、運輸漁獲物等行為。
5. 按照《山東省規范海洋漁業船舶捕撈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休漁漁船應當在船籍港休漁,不得擅自轉移停泊地點。嚴禁外省籍漁船休漁期間在我省港口和管轄海域停靠。
6. 所有主機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漁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過程中,須全程開啟北斗導航和船位監測終端設備,嚴禁擅自關閉、屏蔽、拆卸、出借和轉讓。
7.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漁具和定置串聯倒須籠(俗稱“地籠”,全年禁用)。
8. 嚴禁為休漁漁船提供油、冰、水等漁需物資;嚴禁收購、運輸、轉載、代凍、銷售和加工非法捕撈、無合法來源的漁獲物。
為加強沿海船舶管理,確保休漁期間沿海及海上治安秩序穩定,希望廣大漁船民朋友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遵守休漁期管理規定,保護我國海洋漁業資源。休漁期間,所有應休漁船舶必須在休漁期前進港集中停泊,不得擅自離港和轉移停泊點,不得為休漁漁船提供油、冰、水等漁需物資,不得從事禁止的海上生產活動。要主動配合海洋漁業、公安等部門加強安全管理,落實漁船的防火、防盜、防臺風等措施,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堅決消除事故隱患。
二、遵守法律法規,不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嚴禁利用船舶進行走私、販毒或者接駁、運送偷渡分子,不參與盜竊、搶劫、販運違禁品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伏季休漁政策,嚴禁違反規定擅自出海作業、非法捕撈水產品。
三、協助配合執法,維護海上治安穩定。及時向公安機關、海警等部門反映海上存在的治安隱患,主動檢舉揭發違法犯罪活動。嚴防不法分子租、騙、竊、買船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禁為其提供船舶及其他便利條件。
四、船舶定點停靠,集中看護管理。積極參與海上群防群治工作,共同維護漁船、漁養物資的安全,保障自身權益。船舶在港停泊期間,大型漁船、交通運輸船要將船上重要儀器收上岸,船上留人看護;小型船舶集中停泊,由專職看護人員或船主及船上人員輪流值班看管。
保護海洋資源,維護海上安全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希望廣大漁民朋友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24小時舉報電話:95110(海警)、0543-3118110(濱州海警局)或110(公安)、0543-5026110(濱州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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